《西南交通大學專利管理規定》已經2016年1月4日學校第十四屆黨委會第24次常委(擴大)會議(西交黨常紀〔2016〕1號)審定,1月19日正式印發。全文如下:
西南交通大學專利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西南交通大學(以下簡稱“學校”)專利管理工作,規范職務發明人與學校的權屬關系,鼓勵職務發明人轉化專利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關于進一步加強職務發明人合法權益保護促進知識產權運用實施的若干意見》(國知發法字〔2012〕122號)及《四川省知識產權局關于加強職務發明人合法權益保護促進知識產權運用的實施意見》(川知發〔2015〕6號),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下列人員:
(一)本校教職員工:本校任職的教師、職員、臨時聘用人員、實習人員,以學校名義從事科研活動的博士后、訪問學者和進修人員等。
(二)本校學生:被學校依法錄取、具有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專利”包括:
(一)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
(二)非專利專有科技成果;
(三)技術信息和技術秘密;
(四)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根據書面合同約定應當由學校享有的其他專利、技術權利。
第二章 權屬
第四條 執行學校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學校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依照法律法規及各項政策規定,為實現對職務發明人或職務發明人團隊(以下統稱職務發明人)的獎勵,學校將獎勵前置簡化為國有知識產權獎勵。對既有專利和專利申請,學校通過專利權人和專利申請人變更的方式實現對職務發明人的獎勵;對新的專利申請,學校通過共同申請實現對職務發明人的獎勵。
學校與職務發明人就專利權的歸屬和申請專利的權利簽訂獎勵協議,規定或約定按30%:70%的比例共享專利權。職務發明人以團隊為單位的,其內部分配比例由團隊內部協商確定。
第五條 對于學校既有專利,可由職務發明人按本規定提出獎勵申請,學校與職務發明人簽訂獎勵協議后,由科學技術發展研究院(以下簡稱“科研院”)出具專利權人變更所需材料,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專利權由學校所有變更為學校和職務發明人共同所有,變更所需的費用由職務發明人承擔。
第六條 對學校已經提出的處于審查中的專利申請,可由職務發明人按本規定提出獎勵申請,學校與職務發明人簽訂獎勵協議后,由科研院出具專利申請人變更所需材料,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專利申請由學校單獨申請變更為學校和職務發明人共同申請,變更所需的費用由職務發明人承擔。
第七條 對于本規定實施后的專利申請,職務發明人可以選擇是否與學校共同申請專利。選擇與學校共同申請的,學校與職務發明人簽訂獎勵協議后共同申請專利。
第八條 委托合同或合作開發合同中約定學校享有專利權的,可以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學校與職務發明人共同申請該專利,并按30%:70%比例共同享有該專利權。未在委托合同或合作開發合同中約定職務發明人與學校專利權屬分配比例的,按本規定約定的比例執行。
第九條 離休、退休的教職員工,在離退休一年內完成的與其在學校承擔的本職工作或分配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所獲得的專利權,由學校與職務發明人按30%:70%比例共同享有該專利權。
第十條 學校在編人員或與學校建立聘用關系或勞動人事關系的人員外出進修或赴境外公派訪問、進修、留學及開展合作項目研究,對其在校已進行研究,在校外或境外完成的發明創造,如協議約定學校享有專利權,則學校與職務發明人按30%:70%比例共同享有該專利權。
第十一條 來學校及其所屬單位學習、進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員、臨時聘用人員、博士后在站人員,如協議約定學校享有專利權,則學校與職務發明人按30%:70%比例共同享有該專利權。
第十二條 學校與職務發明人共同享有的專利和專利申請,專利的申請費、年費等可由學校與職務發明人按各自的權屬比例共同承擔,也可由職務發明人先行承擔全部費用,學校再以獎勵的方式給予補貼。
第三章 轉化
第十三條 學校單獨享有的專利一次性轉讓或許可后,學校從轉讓或許可凈收益中(扣除相關費用)提取70%分配給職務發明人,剩余30%由學校與職務發明人所在二級單位按1:1的比例分配,其他基層組織不再享有專利收益分配權。
學校與職務發明人共同享有的專利一次性轉讓或許可后,除職務發明人所享有的70%的收益外,學校享有的30%的收益,由學校與職務發明人所在二級單位按1:1的比例分配,其他基層組織不再享有專利收益分配權。
第十四條 對需要評估作價投資的專利和專利申請,學校將持有的專利權和專利申請權轉讓給所屬的全資國有公司后,再進行評估作價投資。
第十五條 國家大學科技園、資產經營公司應引入市場機制,為專利成果轉化提供中試投資、風險投資、評估作價和創業孵化等服務,積極推動專利成果資本化。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六條 科研院負責專利管理工作。科研院通過科技建設專款支持知識產權申請、維持和保護方面的有關費用。
第十七條 學校及其所屬單位派出人員,包括訪問學者、進修人員、公派留學生等派出國的人員和派往國內其他單位的研究人員,應遵守本規定,不得擅自將學校的專利、技術及相關技術資料、信息對外泄露、帶出。
第十八條 來學校及其所屬單位學習、進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員、臨時聘用人員、博士后在站人員,應由學校與其單位簽署協議,約定其在學校及其所屬單位學習或工作期間完成的發明歸屬。
第十九條 學校各單位或個人接受國內、外單位或個人委托,或者委托國內、外單位或個人進行研究、開發,須訂立書面合同。合同中應對專利歸屬進行約定。
第二十條 學校所屬單位及有關人員應按照《西南交通大學科研檔案歸檔要求和歸檔范圍》做好科研檔案歸檔工作,嚴格執行《西南交通大學科技檔案工作暫行規定》和本《規定》,做好專利成果保護工作。
第二十一條 學校教職員工申請非職務發明專利,應向科研院申報,接受審核。對于符合條件的,科研院出具相應證明。
第五章 獎懲
第二十二條 學校依法保護職務發明創造、職務技術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權益,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獎勵,并作為工作業績和評定職稱的重要指標之一。
第二十三條 學校既要保護職務發明人合法權益,也要維護學校的合法利益。
轉化過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將根據不同情況,對當事人予以批評、不得晉升職稱、解除聘任等行政處分;給學校造成經濟損失的,學校依法追究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報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未征得學校同意,擅自對外轉化、轉讓職務發明專利;
(二)未征得學校同意,擅自創辦企業實施職務發明專利;
(三)故意夸大技術水平、技術成熟度,引起轉化合作糾紛;
(四)以非專有技術冒充專有技術造成糾紛。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國防專利可參照上述規定執行,但實施須遵守《國防專利條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知識產權辦公室(掛靠科研院)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條 2013年6月頒布的《西南交通大學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西南交通大學校長辦公室 2016年1月1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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