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小米公司將一家公司告上法庭,因為小米認為其商標“雷軍電動”侵犯了自己的商標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終審判決該商標的使用構成侵權,并判決使用單位賠償小米公司40萬元。據其他媒體報道,該判決現以生效。
小米起訴至一審法院稱,該公司是一家專注于智能手機、互聯網電視及智能生態鏈建設的創新型科技企業,雷軍先生是公司創始人及法定代表人。目前,雷軍已將其本人姓名在商業中使用的權利授予小米公司。2012年,該公司申請注冊了商標,對商標享有商標專用權。而第一被告濰坊瑞馳公司生產銷售的“雷軍電動”系列電動車,在其車身顯著部分使用了涉案標識,并公開宣稱“雷軍電動、樹立電動新標準”,雷軍電動系列電動車銷售區域極廣,在網絡中亦有大量銷售。
雷軍電動(圖源網)
小米公司認為,濰坊瑞馳公司使用涉案標識的行為造成了消費者的實際混淆,同時基于雷軍本人的知名度及與小米公司之間的關系,濰坊瑞馳公司對“雷軍”字樣的使用,不僅侵犯了該公司就雷軍姓名享有的商品化權,也使得消費者產生誤認,從而構成不正當行為。小米公司起訴請求法院判令,濰坊瑞馳公司停止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并要求賠償經濟損失40萬元及相關維權支出10萬元。
雷軍電動(圖源網)
濰坊瑞馳公司在一審答辯稱,其曾就涉案標識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但2015年8月被商標局裁定不予注冊后即停止使用,現涉案電動車已使用“R”商標。同時,該公司表示,該公司使用“雷軍”是對公司使用“雷X”系列傳統的沿革,雷軍二字作為姓名,屬于較為常見的名字,全國至少有6179個人取名雷軍,該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了解情況后,一審判決濰坊瑞馳公司停止侵犯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并消除相關影響,同時賠償小米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40萬元。濰坊瑞馳公司后提起上訴,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二審維持原判,該判決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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