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云浮一民警因超生問題被辭退事件引發外界關注,云浮市公安局對此通報稱,當事人生育的實際系其第四孩,此前曾十幾次談話教育,因當事人不配合最終按照公務員法等相關規定予以辭退。
此前據媒體報道,廣東省云浮市公安局民警薛銳權從警20年曾6次立功,但是因為生育三胎而被單位開除。薛銳權認為自己雖然違規在先,但是公安局對此處罰過重,修改后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已規定“國家工作人員超生給予行政處分”,取代原條例“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處罰,而且他們生育前曾去計生部門咨詢,被告知“可以將孩子生下來”。
對此事引發外界關注,云浮市公安局2019年11月7日晚發布情況通報予以回應。
通報稱,關于薛銳權的婚育情況,薛銳權2006年8月與前妻政策內生育一孩(女);2012年1月與現任妻子謝某玲(原云浮市第一小學教師)再婚并于當年7月政策內生育二孩(男),2012年10月與謝某玲離婚;2016年5月與謝某玲復婚4個月后即當年9月政策內生育三孩(女);2019年1月薛銳權與謝某玲政策外生育四孩(女,屬謝某玲的第三孩)。
對于有關調查處理情況,云浮市公安局表示,2018年9月,該局收到云浮市第一小學函件反映薛銳權的妻子謝某玲已政策外懷孕4個多月,但薛銳權從未主動向單位報告。經調查認定,薛銳權妻子此次懷孕屬于政策外懷孕。
“考慮到薛某權在公安機關工作多年,我局本著教育、警示、感化的原則,先后十幾次找其當面談話教育,把政策講透,督促其本人妥善處理該問題,但其本人拒絕配合,后我局向其發出《責任告知書》,告知其需承擔的后果。”通報稱。
云浮市公安局表示,薛銳權作為民警和公務員,知法違法,明知妻子政策外懷孕仍執意生育四孩的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該局對其多次教育仍無轉變,認定其已不適合繼續在公安機關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修訂前)第八十三條、《公務員辭退規定(試行)》第四條等規定,經反復研究,云浮市公安局于2018年12月29日對薛銳權作出辭退處理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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