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是數字經濟發展的基礎性、關鍵性、決定性的生產要素,但我國數據的產權問題仍未解決,當前還存在著數據權屬和交易規則不明確、交易不活躍、貿易規則不統一等諸多問題。
10月24日,復旦大學特聘教授、重慶市原市長黃奇帆在第三屆外灘金融峰會上指出,合理分配好數據的權屬,能夠有效促進數據資源轉化為數據資產,有利于保護數據主體權益并維護數據安全。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厘清數據交易平臺的基本原則、交易規范、交易產品,健全數據市場發展機制,將帶動國內數據交易產業鏈蓬勃發展。
黃奇帆認為,數據涉及五項基本權利:管轄權、交易權、所有權、使用權、財產分配權,各類主體基于自身在數據交易環節中的位置來行使相應權利。
“數據的管轄權、交易權應由國家所有。任何主體對數據的非法收集、傳輸、使用都可能構成對國家核心利益的侵害。”黃奇帆稱。
黃奇帆建議,國家可成立中央數據部門對國內的數據活動進行統一管理,在確立總的管理規則后,主要城市可以設立定點數據交易所,類似在北京、上海、深圳設立的證券交易所,而其他的一般省會城市、地級市不能設立。同時,基于人工智能和區塊鏈技術建立數據可追溯系統,對數據無論是交易、使用、財產分配,有全息的可追溯過程,并且保證是不可更改的,從而保證數據交易安全有序。
數字經濟時代,個人的基本信息和基于自身行為產生的各種數據,個人理應享有所有權。但由于個人數據需要參與到各類網絡雙邊交易中,在平臺上經過加工處理成了信息、知識,對于交易雙方才有意義,因此平臺一般也應該擁有所有權。也就是說,數據的所有權由雙邊交易的主體所共有。
數據轉讓后的主體則僅擁有數據使用權,“類似于影視、音樂的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不允許再轉售給他人的。與此類似,數據的使用權通常不允許轉授,數據的使用者也不能將數據轉手倒賣獲利。”黃奇帆強調。
“數據變現最終形成的收益,原始數據生產者與二次加工者都應享有分配權。”黃奇帆認為,“數據財產權的分配比例,可以大致模仿知識產權的分配模式。比如,美國拜杜法案出臺后,確定形成了知識產權收益1/3歸投資者,1/3歸發明者,1/3歸轉化形成效益的轉化機構這一基本格局。拜杜法案的邏輯在數據交易方面同樣適用。作為擁有大量個人數據的平臺,也應當將數據交易收益的20%~30%返還給數據的生產者。”
數據是數字經濟時代的“石油”,但目前來看,數據價值分類體系在全世界都是相當落后的。
“數據如果不進行分類,就會出現‘黃金’和‘垃圾’一起賣的情況。”黃奇帆說。他認為,不同的主體,應基于自身對數據的理解和應用,建立適合平臺的數據價值分類體系。
在做好數據要素市場的頂層設計方面,黃奇帆建議,數據交易所必須由國家管理,可以是政府直接出資,也可以是國有的數字化企業投資,或者在股權設計上可以采用多元化股權、混合所有制結構,但一般應該國家控股管理。國家資本控股可以保證數據安全,還能進一步建立信任、打破數據孤島,在交易中確保公平公正,杜絕灰色交易的發生。同時,明確數據交易所的法律地位,數據交易所是所有數據交易的樞紐。
當前我國數據交易平臺存在活躍度低、交易量不足等情況。除了當前數據交易處于起步階段外,數據交易產品、服務尚不完善也是重要原因。黃奇帆認為,為了更好地激活數據要素市場,可以建立“1+3+3”的數據交易產品體系。“1”是數據,是有價值的數據;第一個“3”和數據處理中心有關,是交易數據處理中心的存儲能力、通信能力、計算能力;第二個“3”,是算法、人工智能、系統性的解決方案。來源:第一財經
二維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