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三起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處罰決定,這是總局首次對涉及協議控制結構企業違法實施集中作出行政處罰。
這三起案件分別為阿里巴巴投資收購銀泰商業股權案,閱文收購新麗傳媒股權案,以及豐巢網絡收購中郵智遞案;阿里巴巴、閱文集團和豐巢網絡均被處于50萬元罰款。
相較于動輒百億千億甚至上萬億的企業規模,50萬元罰款似乎并不高,因此有聲音質疑處罰能否產生威懾效果。有專家告訴南都記者,處罰額度偏低是一個立法遺留問題,建議反壟斷修法提高對于違法實施集中的處罰額度。
處罰偏低是立法遺留問題 總局釋放出加強監管信號
50萬元罰款究竟低不低?
根據現行《反壟斷法》,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本次三案罰款均為50萬元,系頂格處罰。
在體量巨大的企業面前,50萬元頂格罰款似乎是“九牛一毛”。據南都記者了解,阿里巴巴港股市值高達5萬億,豐巢背后的順豐控股市值約為3576億,閱文集團港股市值約為567億。
東北財經大學教授于左告訴南都記者,就目前來看這個處罰力度過低,缺乏威懾作用,他認為未來新的反壟斷修法應該提高“該申報未申報”的處罰額度。華東政法大學競爭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翟巍指出,處罰額度偏低是一個立法遺留問題,當時立法者沒有考慮未來經濟的蓬勃發展的情形。
“我們需要反思當初《反壟斷法》立法時,這個標準是不是定得太低了?即便是50萬元人民幣的最高罰款,在過去的12年里也都沒有被頂格處罰的案例?!鼻迦A大學國家戰略研究院特約研究員劉旭說道。
“當然與其他司法轄區相比,目前我國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的罰款額度確實偏低,威懾力有限。”市場監管總局反壟斷局負責人在接受采訪也承認,目前三案罰款額度較低,但是通過處罰可以向社會釋放加強互聯網領域反壟斷監管的信號,打消一些企業可能存在的僥幸和觀望心理,產生相應的威懾效果。
值得一提的是,《反壟斷法》修訂草案中,對于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的處罰最高力度將從50萬元人民幣調整為上一年銷售額10%以下的罰款。
也就是說,如果按照阿里或騰訊上一年度數千億的銷售額來計算,那么處罰金額最高可能達到數百億元。
此外翟巍還告訴南都記者,總局經過分析三起案件后認為均不存在沒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因此沒有要求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暗磥砣绻挟a生排除和限制競爭效果的并購案,總局會不會分拆?大家都拭目以待?!?/p>
高朋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姜麗勇告訴南都記者,以前企業合并可以說是簡單粗暴,但未來加強監管后,企業之間交易的變數會增多,一些并購就不再如此前容易,尤其是頭部企業的并購會更加困難。這將對一些企業選擇是否要并購起到震懾作用,繼而對互聯網市場的競爭格局產生影響,市場可能會存在更多競爭者,一家獨大的局面會有所改善。
他認為,隨著《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的出臺,以及《反壟斷法》修訂后處罰金額的增加,互聯網企業需要將反壟斷放在更重要的地位來考慮,企業的打法需要改變,未來在企業發展中要更加合規。
國內:臉書因“獵殺式并購”遭遇美國政府訴訟
數字經濟下,大公司往往采取通過收購初創企業來擴張市場勢力,更有甚者排擠消滅潛在競爭對手,借此形成并維持壟斷地位,壓制市場創新和損害競爭秩序,這類收購也往往外界稱作“獵殺式并購”。
此前,Facebook首席執行官扎克伯格曾在一封郵件中寫道,“It’s better to buy than compete(收購好于競爭)。”
“隨著互聯網平臺市場勢力不斷擴大,向多個領域延伸,一些企業掌握著海量數據,具有很大的市場勢力,可能損害競爭和消費利益,所以全球范圍內都有加強監管的趨勢?!庇谧笳f道。
12月9日,海外科技巨頭Facebook因為過度收購問題遭遇美國聯邦政府和多州聯合的反壟斷訴訟。Facebook被指控多年來通過收購潛在和新生競爭對手的,來非法維持在個人社交網絡的壟斷地位。其中Facebook對 Instagram和 WhatsApp兩起收購案,都被認為既消除了初創企業可能給 Facebook壟斷地位帶來的威脅,還給未來競爭者的市場擴張制造困難。
Facebook副總裁兼法律總顧問詹妮弗·紐斯特德(Jennifer Newstead)則認為美國政府的做法是一種“歷史修正主義”,并稱反托拉斯法的存在是為了保護消費者并促進創新,而不是為了懲罰成功的企業,美國政府想要“重來一次”的舉動,是在向美國企業發出警告:沒有一筆交易是最終的。
與此同時,歐洲一直對GAFA收購問題“緊追不舍”。今年由于收購Fitbit可能將鞏固谷歌在在線廣告市場中的地位,歐盟對谷歌展開調查。此外,亞馬遜因為沒有按時提交涉及英國外賣服務商Deliveroo投資案的有關資料,被英國競爭與市場管理局罰款5.5萬英鎊。
在安杰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顧正平看來,目前全球互聯網反壟斷執法均呈現趨嚴的趨勢,甚至在有意無意間形成了某種“執法競賽”的態勢。目前對于收購問題的爭議仍然較大,尚未形成統一的共識,后續結果仍有待進一步觀察。不過無論如何,由于互聯網領域市場集中度高,且大多關乎消費者的切身利益,加強互聯網領域反壟斷執法已是大勢所趨。
此外劉旭還提到,海內外反壟斷監管側重點有所不同,比如海外互聯網行業很少有未依法進行反壟斷申報就實施并購的情況,而國內目前仍存在大量未經依法申報的并購案。
“雖然歐美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的谷歌、Facebook在我國基本沒有開展業務了,但我們可以借鑒國外分析模型或認定方法,針對我國互聯網行業的實際問題進行反壟斷執法,例如平臺經濟的各類排擠競爭行為、操縱價格行為?!眲⑿裾f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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